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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稅
(1)概念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應稅行為)在流轉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2)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①銷售貨物;
②應稅勞務: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③銷售應稅服務:交通運輸業、郵政服務、電信服務、金融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
④應稅行為:銷售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⑤進口貨物。
(3)增值稅新增科目
為了核算企業應交增值稅的發生、抵扣、交納、退稅及轉出等情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代扣代交增值稅”等明細科目。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等專欄。
2.消費稅
(1)概念
消費稅是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流轉額交納的一種稅。以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為稅基。消費稅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兩種征收方法。
(2)應交消費稅的賬務處理
①銷售應稅消費品
企業將生產的產品直接對外銷售: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企業以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和對外捐贈等
借: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將自產產品用于對外投資、分配給職工等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③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企業如有應交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除受托方為個人外,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稅款。
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售價不高于受托方計稅價格),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借:委托加工物資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委托加工物資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應按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貸:應付賬款——銀行存款
④進口應稅消費品
企業進口應稅物資在進口環節應交的消費稅,計入該物資的成本。
3.其他應交稅費
其他應交稅費是指除上述應交稅費以外的應交稅費,包括應交資源稅、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應交土地增值稅、應交所得稅、應交房產稅等。
(1)對外銷售應稅產品應交的資源稅應記入“稅金及附加”科目,自產自用的應記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
(2)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應交教育費附加,是以增值稅、消費稅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稅率因納稅人所在地不同從 1%—8%不等。
借: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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