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相關稅收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二)掌握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三)熟悉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的稅率和稅收減免
(四)熟悉資源稅的稅目和課稅數量
(五)了解房產稅、契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六)了解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申報程序、納稅清算和納稅地點
[考試內容]
第一節 房產稅法律制度
一、房產稅
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按照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等征收的一種稅。
二、房產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房產稅的納稅人
房產稅的納稅人是在我國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內擁有房屋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具體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
(二)房產稅的征稅范圍
房產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
三、房產稅的計稅依據、稅率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稅以房產的計稅價值或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
1.從價計征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是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扣減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從租計征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稅率
我國現行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從價計征和從租計征實行不同標準的比例稅率。
1.從價計征的,即依據房產余值從價計征,稅率為1.2%。
2.從租計征的,即依據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稅率為12%。從2001年1月1日起,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三)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從價計征的房產稅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從租計征的房產稅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四、房產稅稅收減免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的單位(學校、醫療衛生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以及文化、體育、藝木類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范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5.對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6.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五、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和納稅期限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項目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二)納稅地點
房產稅在房產所在地繳納。房產不在同一地方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房產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