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營業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
(一)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二、征稅范圍
1.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2.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3.混合銷售行為。
4.兼營行為。
5.特殊業務的征稅規定。
三、稅目
1.交通運輸業。
2.建筑業。
3.金融保險業。包括金融業和保險業。
4.郵電通信業。
5.文化體育業。包括文化業和體育業。
6.娛樂業。
7.服務業。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和其他服務業。
8.轉讓無形資產。包括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出租電影拷貝、轉讓著作權和轉讓商譽。
9.銷售不動產。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和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四、稅率
1.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稅率為3%。
2.金融保險業、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率為5%。
3.娛樂業實行5%~20%的幅度稅率,具體適用的稅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在稅法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五、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營業額的確定
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
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營業額(或銷售額、轉讓額)×適用稅率
2.應納稅額計算舉例。
六、稅收優惠
(一)免征營業稅項目
1.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7.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的保險產品。
(二)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1.按期納稅的,為月營業額5 000~20 000元;
2.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300~500元。
(三)其他減免稅規定
七、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納稅地點
1.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5.納稅人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當申報納稅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