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
考試內容:
1、訴訟時效的概念
2、時效中止和實效中斷
要點:
1、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持續經過法定的期間屆滿,喪失其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的時效制度。
2、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由民事基本法規定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可以普遍適用于各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
民事法律規定的只適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 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權利最長保護期限
(1)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受法律保護的最長期限。
(2)我國民法通則第 137 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和中斷
(1)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