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1)起訴
① 定義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司法保護的行為。
② 原告和被告
提起訴訟的人為原告,被提起訴訟、經法院通知應訴的人為被告。
③ 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四個條件:
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在訴訟時效內進行。
(2)受理
①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經審查:
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
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②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
發現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③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接受原告起訴并決定立案受理后,在開庭審理之前,由承辦案件的審判員依法所作的各項準備工作。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 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 5 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 3 日內告知當事人。
開庭日期確定后,應當在開庭 3 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應在開庭審理前 3 日發布公告,公告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案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的參加下,在法院固定的法庭上或法律允許設置的法庭上,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順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從而查明案件事實、分清是非,并在此基礎上對案件作出裁判的全過程。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由以下幾個階段組成: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后的調解、合議庭評議和判決。
調解:
調查和法庭辯論后,在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的基礎上,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撤訴
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6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 6 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5)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和簡單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收到起訴狀經審查立案后,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在簡易程序中可以口頭起訴、口頭答辯。
原被告雙方同時到庭的,可以當即進行審理,當即調解。
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受普通程序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方式和期限的限制。
簡易程序中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不需實行合議制,但要有書記員作記錄。
在開庭通知、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上不受普通程序有關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審結。
6、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逾期不上訴的,原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
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
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
不予受理的裁定;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
駁回起訴裁定。
當事人提起上訴后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和 30 日內審結。
7、審判監督程序
(1)定義
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程序,是指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錯誤,依法對案件再行審理的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只是糾正生效裁判錯誤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也不是訴訟的獨立審級。
(2)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3)提起再審的途徑: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 2 年內提出;2 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 3 個月內提出。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當事人申請再審而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法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4)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按第一審程序審理;
如果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