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本章屬考試的非重點。在最近幾年的考試中,很少出現考題。但在2008年有一道與教材新增內容《相關司法解釋》有關的簡答題。
第一節 注冊會計師的法律環境
一、經營失敗、審計失敗和審計風險
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按照審計準則的要求審慎執業,保證執業質量,控制審計風險。
法律責任的出現,通常是因為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并因此導致了對他人權利的損害。
應有的職業謹慎,指的是注冊會計師應當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按照執業準則的要求執業。
注冊會計師承擔的責任,通常是由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失敗所引發,如果沒有應有的職業謹慎,就會出現審計失敗,審計風險就會變成實際的損失。
經營失敗,是指企業由于經濟或經營條件的變化(如經濟衰退、不當的管理決策或出現意料之外的行業競爭等)而無法滿足投資者的預期。經營失敗的極端情況是申請破產。
審計失敗則是指注冊會計師由于沒有遵守審計準則的要求而發表了錯誤的審計意見。
審計風險是指財務報表中存在重大錯報,而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由于審計中的固有限制影響注冊會計師發現重大錯報的能力,注冊會計師不能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獲取絕對保證。特別是,如果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精心策劃和掩蓋舞弊行為,注冊會計師盡管完全按照審計準則執業,有時還是不能發現某項重大舞弊行為。
二、注冊會計師責任的認定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幾方未能達到合同條款的要求。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二)過失
理解過失的種類和區分標準:
普通過失,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主要要求執行審計。比如,注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時,雖然對有關存貨進行監盤,但抽查的數量不夠,導致審計結論錯誤。
重大過失,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準則或沒有按專業準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比如,注冊會計師在對財務報表行審計時,對有關存貨進行監盤時,僅實施觀察的程序,根本沒有實施抽查的審計程序,導致審計結論錯誤。
因為存貨監盤中的抽查是最基本的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如未進行,就不得不懷疑他是否涉嫌舞弊。所以有時,重大過失往往推定為“欺詐”,這就將“無意”的過失行為推定為“故意”欺詐行為,性質發生變化。
(三)欺詐
欺詐又稱注冊會計師舞弊,是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一種故意的錯誤行為。
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在美國許多法院曾經將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解釋為推定欺詐,特別是近年來有些法院放寬了“欺詐”一詞的范圍,使得推定欺詐和欺詐在法律上成為等效的概念。這樣,具有重大過失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就進一步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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