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
(一)進一步審計程序性質的含義
1.目的:
(1)控制測試→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2)實質性程序→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
2.類型:
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類型包括檢查、觀察、詢問、函證、重新計算、重新執行和分析程序。
不同的審計程序應對特定認定錯報風險的效力不同:
對于與收入完整性認定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控制測試通常更能有效應對;
對于與收入發生認定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實質性程序通常更能有效應對。
實施應收賬款的函證程序可以為應收賬款在某一時點存在的認定提供審計證據,但通常不能為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提供審計證據。對應收賬款的計價認定,注冊會計師通常需要實施其他更為有效的審計程序,如審查應收賬款賬齡和期后收款情況,了解欠款客戶的信用情況等。
(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的選擇
評估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方案
(1)首先需要考慮的是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結果;
(2)其次應當考慮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產生的原因。
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對通過實質性程序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的要求越高,從而可能影響進一步審計程序的類型及其綜合運用。
如果在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擬利用被審計單位信息系統生成的信息,注冊會計師應當就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獲取審計證據。
三、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
(一)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的含義
1.注冊會計師何時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在何時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2.注冊會計師獲取的審計證據適用的期間或時點(獲取什么期間或時點的審計證據)。
(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時間的選擇
1.注冊會計師可以在期中或期末實施控制測試或實質性程序。
2.當重大錯報風險較高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期末或接近期末實施實質性程序,或采用不通知的方式,或在管理層不能預見的時間實施審計程序。
四、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
(一)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的含義
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是指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數量,包括抽取的樣本量(實質性程序),對某項控制活動的觀察次數(控制測試)等。
(二)確定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時考慮的因素
在確定審計程序的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確定的重要性水平。確定的重要性水平越低,注冊會計師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越廣。
2.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越高,對擬獲取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可靠性的要求越高,因此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也越廣。
3.計劃獲取的保證程度。計劃獲取的保證程度越高,對測試結果可靠性要求越高,注冊會計師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范圍越廣。(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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