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制測試的時間
(一)控制測試的時間的含義
控制測試的時間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何時實施控制測試;
二是測試所針對的控制適用的時點或期間。
(二)如何考慮期中審計證據
注冊會計師一般在期中進行控制測試。如果已獲取有關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并擬利用該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下列審計程序:
1.獲取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變化情況的審計證據
(1)如果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沒有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可能決定信賴期中獲取的審計證據;
(2)如果這些控制在剩余期間發生了變化(如信息系統、業務流程或人事管理等方面發生變動),注冊會計師需要了解并測試控制的變化對期中審計證據的影響。
2.確定針對剩余期間還需獲取的補充審計證據(了解)
針對期中證據以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的重大程度;
(2)在期中測試的特定控制;
(3)在期中對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獲取的審計證據的程度;
(4)剩余期間的長度;
(5)在信賴控制的基礎上擬減少進一步實質性程序的范圍;
(6)控制環境;
在注冊會計師總體上擬信賴控制的前提下,控制環境越薄弱(或把握程度越低),注冊會計師需要獲取的剩余期間的補充證據越多。
(7)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
注冊會計師測試被審計單位對控制的監督,以便將控制在期中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延伸至期末。
(三)如何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審計證據
基本思路:考慮擬信賴的以前審計中測試的控制在本期是否發生變化
情況 |
條件 |
程序 |
控制在本期發生變化 |
考慮以前審計獲取的有關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是否與本期審計相關 |
如果擬信賴的控制自上次測試后已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本期審計中測試這些控制的運行有效性 |
控制在本期未發生變化 |
不屬于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 |
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是否在本期審計中測試其運行有效性,以及本次測試與上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但兩次測試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兩年。 |
注意:
1.每年測試一部分控制的要求。
如果擬信賴以前審計獲取的某些控制運行有效性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應當在每次審計時從中選取足夠數量的控制,測試其運行有效性。
2.不得依賴以前審計所獲取證據的情形
鑒于特別風險的特殊性,對于旨在減輕特別風險的控制,不論該控制在本期是否發生變化,注冊會計師都不應依賴以前審計獲取的證據,應當在每次審計中都測試這類控制。
通過教材P348頁的控制測試的決策圖理解控制測試的時間,圖14-1概括了注冊會計師是否需要在本期測試某項控制的決策過程。
圖14-1本審計期間測試某項控制的決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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