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審計工作底稿歸檔后的變動
(一)需要變動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
注冊會計師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注冊會計師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取得了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得出了恰當的審計結論,但審計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充分;
2.審計報告日后,發現例外情況要求注冊會計師實施新的或追加審計程序,或導致注冊會計師得出新的結論。
注意:
例外情況主要是指審計報告日后發現與已審計財務信息相關,且在審計報告日已經存在的事實,該事實如果被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報告日前獲知,可能影響審計報告。
(二)變動審計工作底稿時的記錄要求
在完成最終審計檔案的歸整工作后,如果發現有必要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審計工作底稿,無論修改或增加的性質如何,注冊會計師均應當記錄下列事項:
1.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理由;
2.修改或增加審計工作底稿的時間和人員,以及復核的時間和人員。
注意:
修改現有審計工作底稿主要是指在保持原審計工作底稿中所記錄的信息,即對原記錄信息不予刪除(包括涂改、覆蓋等方式)的前提下,采用增加新信息的方式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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