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首次接受委托時對期初余額的審計
一、期初余額的含義
期初余額是指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期初余額以上期期末余額為基礎,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事項以及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
注意:
第一,期初余額是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期初已存在的賬戶余額是由上期結轉至本期的金額,或是上期期末余額調整后的金額。
第二,期初余額反映了以前期間的交易和事項以及上期采用的會計政策的結果。
第三,期初余額與注冊會計師首次審計業務相聯系。
第四,注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所審期間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一般無須專門對期初余額發表審計意見,但因為期初余額是本期財務報表的基礎,所以要對期初余額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
二、期初余額的審計目標
在執行首次審計業務時,注冊會計師針對期初余額的目標是,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1)期初余額是否含有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2)期初余額反映的恰當的會計政策是否在本期財務報表中得到一貫運用,或會計政策的變更是否已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作出恰當的會計處理和充分的列報與披露。
三、審計程序
注冊會計師對期初余額的審計程序通常包括:
(一)確定上期期末余額是否已正確結轉至本期,或在適當的情況下已作出重新表述;
(二)確定期初余額是否反映對恰當會計政策的運用;
(三)實施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
1.如果上期財務報表已經審計,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工作底稿,以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
2.評價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是否提供了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
3.實施其他專門的審計程序,以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審計證據。
(1)對流動資產和流動負債,注冊會計師通常可以通過本期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部分審計證據。
注意:
就存貨而言,本期對存貨的期末余額實施的審計程序,幾乎無法提供有關期初持有存貨的審計證據。因此,注冊會計師有必要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下列一項或多項審計程序可能提供有關期初存貨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①監盤當前的存貨數量并調節至期初存貨數量;②對期初存貨項目的計價實施審計程序;③對毛利和存貨截止實施審計程序。
(2)對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注冊會計師通常檢查形成期初余額的會計記錄和其他信息。在某些情況下,注冊會計師可向第三方函證期初余額,或實施追加的審計程序。
四、審計結論和審計報告
(一)審計后不能獲取有關期初余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如果不能針對期初余額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注冊會計師需要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
(1)發表適合具體情況的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2)除非法律法規禁止,對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如相關)發表保留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而對財務狀況發表無保留意見。
(二)期初余額存在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
如果期初余額存在對本期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的錯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告知管理層;如果上期財務報表由前任注冊會計師審計,注冊會計師還應當考慮提請管理層告知前任注冊會計師。如果錯報的影響未能得到正確的會計處理和恰當的列報,注冊會計師應當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三)會計政策變更對審計報告的影響
如果認為按照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與期初余額相關的會計政策未能在本期得到一貫運用,或者會計政策的變更未能得到恰當的會計處理或適當的列報與披露,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表發表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
(四)前任注冊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
如果前任注冊會計師對上期財務報表發表了非無保留意見,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審計報告對本期財務報表的影響。如果導致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的事項對本期財務報表仍然相關和重大,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本期財務報表發表非無保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