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不同方式發出詢證函時的控制措施以及驗證回函的可靠性
【回答】
方式 | 發出詢證函的控制措施 | 驗證回函可靠性 |
郵寄方式 | 郵寄詢證函時,在核實由被審計單位提供 的被詢證者的聯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審計 單位本身的郵寄設施,而是獨立寄發詢證 函(例如,直接在郵局投遞) | (1)被詢證者確認的詢證函是否是原件, 是否與注冊會計師發出的詢證函是同一份; (2)回函是否由被詢證者直接寄給注冊 會計師; (3)寄給注冊會計師的回郵信封或快遞 信封中記錄的發件方名稱、地址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者名稱、地址一致; (4)回郵信封上寄出方的郵戳顯示發出城市或地區是否與被詢證者的地址一致; (5)被詢證者加蓋在詢證函上的印章以及簽名中顯示的被詢證者名稱是否與詢證函中記載的被詢證者名稱一致。在認為必要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還可以進一步與被審計單位持有的其他文件進行核對或親自前往被詢證者進行核實等 |
跟函方式 | 如果被詢證者同意注冊會計師獨自前往被 詢證者執行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可以獨自前往。如果注冊會計師跟函時需有被審計單位員工陪伴,注冊會計師需要在整個過程中保持對詢證函的控制,同時,對被審計單位和被詢證者之間串通舞弊的風險保持警覺 | (1)了解被詢證者處理函證的通常流程和 處理人員; (2)確認處理詢證函人員的身份和處理詢證函的權限,如索要名片、觀察員工卡或姓名牌等; (3)觀察處理詢證函的人員是否按照處理函證的正常流程認真處理詢證函,例如,該人員是否在其計算機系統或相關記錄中核對相關信息 |
電子形式 | 在發函前可以基于對特定詢證方式所存在 風險的評估,考慮相應的控制措施。比如采用一定的程序為電子形式的回函創造安全環境 | 注冊會計師存有疑慮時,可以與被詢證者 聯系以核實回函的來源及內容。必要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被詢證者提供回函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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