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與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也審議了首次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草案)》。
財政部部長劉昆在對草案作說明時表示,制定資源稅法,是落實中央提出的“稅收法定原則”。按照稅制平移思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對相關征稅事項作相應調整。
草案規(guī)定了164個稅目,除包括現(xiàn)行中央層面列舉名稱的稅目外,還將現(xiàn)行授權地方層面列舉名稱的稅目統(tǒng)一納入,進一步規(guī)范資源稅稅目。同時,草案調整了少部分應稅產品稅率,完善了減免稅政策。草案規(guī)定,對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以及煤炭開采企業(yè)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免征資源稅;對高含硫天然氣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以及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對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20%資源稅。
關于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問題,資源稅法草案規(guī)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需要,國務院可以決定自資源稅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開展水資源稅征收試點;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地區(qū)可以根據本地區(qū)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fā)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稅率不超過10元。
注冊會計師《稅法》考試2018年版教材第八章資源稅法和钚境保護稅法,第一節(jié)資源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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