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在新個稅法下,大多數工薪階層于2019年1月或2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所繳納的個稅與2018年相比將會發生哪些變化?新個稅法會不會影響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收優惠政策?怎樣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劃算?
政策說明: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先了解下“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
第一個例子:小明月收入12000元(扣除社保等),每月可享受專項附加扣除4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0元。
解答:
1. 如果單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年應納稅額:(收入12000*12 – 起征點5000*12 – 專項附加扣除4000*12)*3% +獎金60000*10% - 210=6870元
2. 如果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的年應納稅額:(收入12000*12 – 起征點5000*12 – 專項附加扣除4000*12 + 獎金60000)*10% - 2520=7080元
所以,第一種方式更加劃算。
第二個例子:小華月收入8000元(扣除社保等),每月可享受專項附加扣除4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0元。
解答:
1. 因為小華的月收入減去專項附加扣除為4000元,已經低于起征點,如果單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年應納稅額:0 + 獎金60000*10% - 210=5790元
2. 如果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的年應納稅額:(收入8000*12 – 起征點5000*12 - 專項附加扣除4000*12 + 獎金60000)*10% - 2520=2280元
所以,第二種更加劃算。
總結下來就是:一般來說,收入較高的群體,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的方式比較優惠;否則,則使用年終獎并入綜合的方式會更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