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精神,促進職稱制度與職業資格制度的有效銜接,避免交叉設置,減少重復評價,降低社會成本,近日,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我區在部分職業領域建立職稱與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對應關系的有關事項進行了明確。
《通知》主要對三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進行了明確,分別為:準入類職業資格、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已取消許可和認定的部分職業資格。
建立了準入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取得房地產估價師、造價工程師、注冊城鄉規劃師、執業藥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注冊驗船師、注冊計量師、注冊測繪師、注冊消防工程師、護士執業資格、醫師資格等12項準入類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同時根據我區實際,結合行業隊伍發展需要,取得執業獸醫、注冊會計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筑師、建造師等12項準入類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建立了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按照國家職業資格制度規定,取得出版、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通信、機動車檢測維修、社會工作者、銀行業、資產評估、房地產經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程咨詢(投資)、土地登記代理、稅務、會計、審計、統計、經濟、衛生、翻譯等19項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建立了國務院已取消許可和認定的部分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系
對國務院清理規范有關職業資格前已取得質量、企業法律顧問、國際商務、廣告、價格鑒證、招標、物業管理、管理咨詢等這8項資格證書的人員,明確其仍具備合法資格,在國家職業資格制度中有明確規定的,原有職業資格可繼續作為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的依據,保持政策的連續性。
《通知》明確,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上述職業資格證書,可認定其具備相應系列和層級的職稱,并可憑職業資格證書作為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如: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中級職稱)職稱,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按照崗位聘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從獲得一級造價工程師的人員中擇優聘任。同時,取得一級造價工程師人員可憑該職業資格證書,作為申報工程等相應系列高級職稱的條件。
《通知》還明確,用人單位是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工作主體,對于符合對應條件的人員,要根據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需要,根據崗位聘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從獲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中對應相應層級擇優聘任。
另外,在《通知》配套的政策解讀中提到,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對于在《通知》中已明確的職業資格與職稱建立對應關系的名稱范圍、對應系列及層級,任何行業部門、單位不得自行將范圍擴大或擅自調整;而且對應關系應是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與職稱的對應,非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不屬于《通知》所指范圍。
附件:職稱與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對應表
職稱與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對應表
一、準入類職業資格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對應關系 | |
1 | 房地產估價師 | 建房[1995]147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2 | 造價工程師 | 建人[2018]67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3 | 注冊城鄉規劃師 | 人社部規〔2017〕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4 | 執業藥師 | 人發[1999]34號 | 非臨床類藥學主管藥師 | |
5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人發[2002]87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6 | 注冊核安全工程師 | 人發[2002]10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7 | 注冊驗船師 | 國人部發[2006]8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8 | 注冊計量師 | 國人部發[2006]40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9 | 注冊測繪師 | 國人部發[2007]1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10 | 注冊消防工程師 | 人社部發[2012]5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11 | 護士執業資格 | 護理學初級(士):護士 | ||
12 | 醫師資格 | 衛人發〔2000〕462號 | 執業醫師:醫師 | |
13 | 執業獸醫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獸醫師 | |
14 | 注冊會計師 | 無 | 會計師或審計師 | |
15 | 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 | 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 人發[2003]2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16 | 注冊電氣工程師 | 人發[2003]25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17 | 注冊化工工程師 | 人發[2003]2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18 | 注冊土木工程師(港航) | 人發[2003]27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19 | 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 | 人發[2002]35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20 | 注冊土木工程師(水利水電) | 國人部發[2005]58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21 | 注冊環保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5]56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22 | 注冊結構工程師 | 建設[1997]222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23 | 注冊建筑師 | 國務院令第184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
24 | 建造師 | 人發〔2002〕111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對應關系 |
1 | 出版 | 人發〔2001〕86號 | 初級:助理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或二級校對) |
2 |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 | 國人部發〔2003〕39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3 |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 國人部發[2004]13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4 | 通信 | 國人部發[2006]10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5 | 機動車檢測維修 | 國人部發[2006]51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6 | 社會工作者 | 國人部發[2006]71號 | 助理社會工作師:初級職稱 |
7 | 銀行業專業人員 | 人社部發〔2013〕101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8 | 資產評估師(含珠寶專業) | 人社部規〔2017〕7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9 | 房地產經紀 | 人社部發〔2015〕47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10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 | 人社部發〔2015〕59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11 | 工程咨詢(投資) | 人社部發〔2015〕64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
12 | 土地登記代理 | 人社部發〔2015〕66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
13 | 稅務師 | 人社部發〔2015〕90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
14 |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 財會〔2000〕11號 | 符合《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
15 | 審計專業技術資格 | 審人發〔2003〕4號 | 中級:審計師 |
16 | 統計專業技術資格 | 國統字〔1995〕46號 | 符合《統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
17 | 經濟專業技術資格 | 人職發〔1993〕1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18 | 衛生專業技術資格 | 人發〔2000〕114號; | 符合《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19 | 翻譯專業技術資格 | 人發〔2003〕21號 | 符合《翻譯專業職務試行條例》: |
三、國務院已取消許可和認定的部分職業資格 | |||
序號 | 資格名稱 | 文件依據 | 對應關系 |
1 | 質量 | 人發〔2000〕123號 | 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2 | 企業法律顧問 | 人發〔1997〕26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3 | 國際商務 | 人發〔2002〕70號 | 符合《《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國際商務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
4 | 廣告 | 國人部發〔2007〕116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5 | 價格鑒證師 | 人發〔1999〕66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
6 | 招標師 | 國人部發〔2007〕63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7 | 物業管理師 | 國人部發〔2005〕95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
8 | 管理咨詢師 | 國人部發〔2005〕71號 | 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經濟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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