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會考生請注意!證監會發布的《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19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3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2019年10月18日起施行。修改內容是注會《經濟法》第七章的重要知識點,這意味著該部分在2020年注會經濟法考試中出現的概率非常高,趕緊跟著學霸君一起來看看,提前了解一下吧!
本次修訂的五大變動內容
一、取消重組上市認定標準中的“凈利潤”指標。
為強化監管法規“適應性”,發揮并購重組功能,本次修改刪除了凈利潤指標,支持上市公司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加快質量提升速度。
二、將“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縮短至36個月。
2016年修改《重組辦法》時,將按“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是否構成重組上市的期間從“無限期”縮減至60個月。考慮到累計期過長不利于引導收購人及其關聯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優質資產,本次修改統籌市場需求與我會抑制“炒殼”、遏制監管套利的一貫要求,將累計期限減至36個月。
三、推進創業板重組上市改革(借殼上市)。
為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發展,本次修改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重組上市。
四、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
為抑制投機和濫用融資便利,2016年《重組辦法》取消了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資產改善現金流、發揮協同效應,重點引導社會資金向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高科技企業集聚,本次修改結合當前市場環境,以及融資、減持監管體系日益完善的情況,取消前述限制。
五、加強重組業績承諾監管。
重大資產重組的交易對方作出業績補償承諾的,應當嚴格履行補償義務。超期未履行或違反業績補償承諾的,可以對其采取相應監管措施,從監管談話直至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以上就是學霸君整理的關于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變動內容,考生朋友們可以先跳過第七章相關內容進行學習,不要等到新教材公布后才開始備考,到時候就真的來不及咯。
本文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文地址:http://link.233.com/20637/pub/zjhpublic/zjh/201910/t20191018_36468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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