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三、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比例及期限一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方式
1、現金出資
外方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時,只能以外幣繳付出資,不能以人民幣繳付出資。
2、實物出資
(1)中外投資者以實物出資需要作價時,其作價由中外投資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者聘請中外投資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
(2)中外投資者用作投資的實物,必須為自己所有、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并應當出具其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實物出資,也不得以企業或者投資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3)外方投資者用以投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還應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4)外方投資者以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出資的,應符合下列條件:①為企業生產所必需的;②作價不得高于同類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3、場地使用權出資
中方投資者可以用場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其作價金額應與取得同類場地使用權所應繳納的費用相同。
4、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出資
(1)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②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
(2)必須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僅通過許可證協議方式取得的技術使用權,不得用來出資。
(3)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制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性、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依據、簽訂的作價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或合作)合同的附件。
(4)其作價由中外投資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或聘請中外投資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評定。外方投資者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應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
5、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1)中外合作者可以用其他財產權利出資或作為合作條件。其他財產權利主要包括:國有企業的經營權、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經營權、公民或集體組織的承包經營權、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權益等。
(2)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也可以用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出資。
【相關考點】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