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司法
知識點七、設立登記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必須先申請名稱預先核準。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二)公司設立的申請與登記
1、申請設立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規定的文件,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文件都是11項,其主要區別在于“股東”和“發起人”的不同。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于創立大會結束后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2、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3、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