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十九、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關系
(一)基金財產
基金財產是基金投資人投資而形成的財產。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財產。
1、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財產應當用于下列投資:(1)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2、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1)承銷證券;(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1、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一定條件,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這些條件是: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利《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意:上述條件中有兩個注冊資金,第一個是指設立基金需要的,且必須為實繳貨幣,即不得以貨幣以外的資產充抵;第二個是指對參與設立基金的股東的要求。
2、基金管理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基金投資人,也是基金財產的直接受益人,是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的當事人之一。
1、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2、基金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大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定,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普通決議);但是,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特別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