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五章 證券法
知識點三十九、要約收購的程序
編制并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 |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提交書面報告,同時作出提示性公告。(非正式公告) |
公告收購要約 | 收購人依法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中國證監會沒有表述異議的,公告其收購要約。 |
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 |
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 | |
收購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 |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調查 | 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 |
預受與收購 | 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托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 |
收購人應當委托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 | |
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 | |
收購結束報告與公告 | 收購期限屆滿后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關于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