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情分析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經濟法章節核心內容解讀>>
【本章重點內容】
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代理制度和訴訟時效制度。本章平均考分在4分左右,考查提醒主要是客觀題,但代理、訴訟時效等內容也會穿插在綜合題中出現。
【本章例題】
1、根據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A.申請支付令
B.申請仲裁
C.申請宣告義務人死亡
D.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②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選項ABC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應當由()。
A.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不負責任
B.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被代理人不負責任
C.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D.先由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無法承擔責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民法總則》規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授權不明的,應當由被代理人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3、2013年6月1日,甲廠與乙廠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于2013年7月1日向乙發運一批貨物,價款為150萬元;乙方必須于收到貨物后10天內交付貨款。2013年7月1 日,甲方按時發貨,乙方于當年8月1日收到貨物,但只付了100萬元貨款,以后一直沒有交付。2015年6月10日,甲廠向乙廠催要剩余的款項,乙廠寫了保證書,保證于當年10月份還款,但以后一直沒有償還。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甲廠對乙廠的剩余貨款的訴訟時效到()為止。
A.2015年6月1日
B.2015年8月10日
C.2016年4月30日
D.2018年10月31日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甲廠向乙廠催要剩余的款項了,訴訟時效中斷。當乙廠在保證書約定的期限屆滿時又不付款的,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
4、公務員甲欲以100萬元的價格出售其一套房屋。某乙找到甲,欲出價70萬元,甲拒絕。乙說:“我有你接受請客送禮的證據”,甲當真,便以70萬元的價格賣給乙。乙實際并無甲接受請客送禮的證據。關于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存在乘人之危的行為,屬于可撤銷合同
B.存在欺詐行為,屬于可撤銷合同
C.存在脅迫行為,屬于可撤銷合同
D.存在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合同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乙的行為屬于脅迫行為;因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撤銷合同。本題中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因此屬于可撤銷的合同。
5、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B.兌付國債請求權
C.兌付金融債券請求權
D.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參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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