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情分析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經濟法章節核心內容解讀>>
【本章重點內容】
本章內容包括證券發行的一般規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股票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交易、股票的上市與交易、上市公司收購和重組、證券欺詐的法律責任等。
本章是歷年考試中最重要的章節之一,最近幾年平均考分16分左右,題型有主觀題和客觀題,而且每年都考綜合題,經常考公司法加證券法的跨越章節的綜合題。
【本章例題】
1、甲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并與乙證券公司簽訂了代銷協議。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甲公司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為發行失敗。
A.20%
B.40%
C.60%
D.70%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2、下列()項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A.發行人
B.全體董事、監事
C.高級管理人員
D.控股股東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 法律規定,發行人及其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3、法律規定,發行人可采取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公司債券風險。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A.第三方擔保
B.資產抵押
C.限制發行人對外投資規模
D.設置債券回售條款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 法律規定,發行人可采取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提高償債能力,控制公司債券風險。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1)第三方擔保;(2)商業保險;(3)資產抵押、質押擔保;(4)限制發行人債務及對外擔保規模;(5)限制發行人對外投資規模;(6)限制發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資產;(7)設置債券回售條款。
4、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的,證交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A.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B.因欺詐發行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C.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D.上市公司因要約收購或者其他原因導致股權分布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形,公司披露的解決方案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披露解決方案,或者在披露可行的解決方案后1個月內未實施完成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 見教材退市風險警示的相關內容。
5、要約收購期滿,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規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預受要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下列各項中,收購人正確處理的是()。
A.全部收購
B.全部拒絕收購,已經收購的退還原股東
C.按照同等比例收購全部預受股份
D.對超過預受收購的部分拒絕收購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要約收購期滿,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規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預受要約股份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全部預受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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