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考情分析第九章: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經濟法章節核心內容解讀>>
【本章重點內容】
本章主要內容為票據與非票據支付結算方式,票據包括匯票、本票與支票,非票據結算方式包括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國內信用證、銀行卡、預預付卡、電子支付等。此外,本章還介紹銀行賬戶管理、票據法律關系,票據行為,票據權利與抗辯等票據基本理論。
本章平均考分在12分左右,考點較多,復習難度較大。
【本章例題】
1、根據有關規定,下列各項中,匯票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行使抗辯權的事由是()。
A.匯票債務人與出票人之間存在合同糾紛
B.匯票債務人與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銷關系
C.背書不連續
D.出票人存人匯票債務人的資金不夠
參考答案:C
參考解析: 票據的背書必須連續。背書不連續的,該背書行為不成立。債務人可以以票據行為不成立而行使抗辯權。
2、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日起()。
A.2個月;5 日
B.6個月;5 日
C.2個月;10日
D.6個月;10日
參考答案:D
參考解析: 法律規定,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日起10日。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是()。
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未行使
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 法律規定,票據權利因時效而消滅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4、甲于2014年5月1日向乙簽發了一張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乙于2014年5月22日向銀行提示承兌,下列有關該匯票的說法正確的有()。
A.乙提出承兌的時間在法定提示承兌期限內
B.如果銀行在當日進行了承兌,那么該匯票的到期日應該為2014年6月22日
C.如果銀行在當日進行了承兌,持票人應當在到期日起一個月內向銀行提示付款
D.如果銀行在當日拒絕了承兌,那么乙可以向出票人甲進行追索
參考答案:A,D
參考解析: 根據規定,對于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提示承兌的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乙在提示承兌期限內提示承兌,到期日期為承兌日期3個月后,持票人應當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銀行提示付款。
5、甲公司為了支付貨款,簽發了一張以本市的乙銀行為付款人、以丙公司為收款人的轉賬支票。丙公司在出票日之后的第14天向乙銀行提示付款。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如果甲公司在乙銀行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乙銀行應當足額付款
B.乙銀行可以拒絕付款
C.乙銀行應當無條件付款
D.如果乙銀行拒絕付款,甲公司仍應承擔票據責任
參考答案:B,D
參考解析: 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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