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教材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回購。2019年注會新版教材內容變動解析>>
新版教材內容總結如下: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
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屐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頃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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