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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質權、留置權
一、質權(★★★)
1、質權設定行為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2、交付或登記生效
(1)動產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若當事人約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則質權不生效。
(2)證券權利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權、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基金份額與股權
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知識產權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5)應收賬款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登記機構。
二、留置權
依物權法律制度之規定,留置權之成立,需具備以下要件:
1、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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