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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合同的擔保(二)
二、定金
1、定金的性質屬于任意性規定,當事人可以自主確定定金的性質。
2、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故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3、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生移轉。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超過部分無效性。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
(6)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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