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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贈與合同和民間借貸合同
一、贈與合同
1、任意撤銷,是指贈與人基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及單務性特征,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注意】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贈與。
2、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
二、民間借貸合同
1、民間借貸的范圍
(1)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屬于民間借貸。
2、利率的約定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逾期利率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②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原則上有效,除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2)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6)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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