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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一、普通合伙企業的設立
設立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未2人以上,對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數的最高限額,我國《合伙企業法》未作規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成為普通企業的合伙人。
(4)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1)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同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1)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3)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4)經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的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只能有一個,并且應當在其企業登記機關登記管轄區域內。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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