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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知識點總結:有限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
一、有限合伙企業財產出質與轉讓
1、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出質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同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有限合伙企業入伙和退伙
1、入伙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退伙
(1)有限合伙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③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并不影響有限合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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