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案例1】甲出資20萬元,乙出資10萬元,二人共同購買了一個古董花瓶;花瓶由乙保管,但二人未就共有的形式作出約定。乙因資金困難將該花瓶賣給了丙,價款50萬元,一個月后支付。甲知道后,找到丙要求其返還該花瓶,丙稱并不知道花瓶是甲乙共有而拒絕交出。
履行期滿后,丙無力支付約定價款。乙發現:丁尚未支付丙贍養費10萬元,丙一直未向其主張;戊從丙處的借款70萬元一年前到期,至今丙仍未要求其償還。
要求:
根據以上內容,回答下列問題:
(1)乙與丙之間轉讓花瓶的合同效力如何?并說明理由。
(2)丙拒絕交付花瓶的行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說明理由。
(3)乙能否主張代位行使丙對丁的權利?并說明理由。
(4)乙能否主張代位行使丙對戊的權利?并說明理由。
【案例2】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同A公司簽訂出售一批熱水器的合同,合同約定:該批熱水器數量100臺,每臺1萬元,價款共計100萬元。甲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前交貨,A公司于2011年4月1日前付款。
甲公司見A公司營業情況不佳,要求A公司提供擔保。A公司找到B公司和C公司為其提供保證擔保,且分別與甲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但未約定保證方式。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反擔保,A公司找到E公司,E公司稱:“恰好B公司為我保管了一臺設備,就以該設備設定抵押擔保”。B公司和C公司事后約定,二者按3:2的比例承擔保證責任。
2011年3月1日,甲公司按約交付貨物。至2011年4月31日,A公司仍未支付合同價款,甲公司與A公司協商:將合同價款100萬元降低至90萬元,不計算利息。
2011年5月1日,A公司被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甲公司收到法院的通知后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B公司和C公司。直至甲公司向其主張債權時,B公司才知道A公司破產的事實。2011年8月10日,A公司破產程序終結,債權受償比例為30%。2011年9月30日,甲公司向B公司主張債權,B公司以主合同變更未經其同意為由拒絕支付。甲公司當日又向C公司主張債權,C公司稱只同意按照約定的比例承擔責任。
要求:
根據上述情況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E公司設定的反擔保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甲公司與A公司變更主合同后,B公司和C公司的擔保責任有何變化?并說明理由。
(3)甲公司要求B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最遲應在什么時間提出?并說明理由。
(4)甲公司最多可要求C公司償還多少萬元?并說明理由。
(5)假設C公司按照甲公司的最大要求承擔責任,其清償價款后,如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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