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本題型共4小題。第1小題12分,第2小題13分,第3小題13分,第4小題17分。其中第2小題可以選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為13分;如使用英文解答,該小題須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為18分。本題型最高得分為60分。)
39、
39-63A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與B公司簽訂一份標的額為100萬元的買賣合同,合同約定采用匯票結算方式。2月1日,A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發出貨物,B公司于2月10日簽發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3月5日A公司向C銀行提示承兌并于當日獲得承兌。3月10日A公司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承兌后的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3月20日D公司在與E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同時在匯票的背面記載“不得轉讓”字樣。3月30日E公司在與F公司的買賣合同中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4月1日,持票人F公司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以“E公司在背書轉讓時未記載背書日期”為由拒絕付款。F公司于4月2日取得“拒付理由書”后,于4月10 日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時發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額包括匯票金額100萬元、逾期付款利息及發出追索通知的費用合計102萬元。其中,E公司以F公司朱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喪失追索權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書時曾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A公司以追索金額超出匯票金額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B公司以F公司應當首先向E公司追索為由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C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0、
C銀行在3月5日對該匯票進行承兌時,其絕對應記載事項包括哪些?
41、
E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2、
D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3、
A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4、
B公司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5、
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銀行提示付款,如C銀行拒絕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C銀行的票據責任能否免除?并說明理由。
46、
46-702011年3月,美國維斯特公司與中國天元公司訂立合同,約定維斯特公司以現金、機器設備和專有技術作價800萬美元出資,天元公司以現金、場地使用權、廠房作價200萬美元出資,在中國上海設立一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其中:
(1)維斯特公司由合營企業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20萬美元繳付了出資;天元公司則由其母公司提供擔保向銀行貸款也繳付了出資。
(2)作為維斯特公司出資的機器設備中,有價值300萬美元的機器已經高于了同類機器當時國際市場的價格,但該設備確屬企業生產所必需的。
(3)合同規定,作為維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資額,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1個月內繳付130萬美元現金。
(4)合資企業的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其中:維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維斯特公司委派。該合同經審批機關提出修改意見并修改后,合營企業順利成立。
2013年5月,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準備與境內中外合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合并協議的約定,雙方采用新設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總額為7000萬美元,截至4月底合營企業凈資產額為3000萬美元,擬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凈資產額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共持有股份總數為3600萬美元。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及有關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維斯特公司的投資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7、
維斯特公司和天元公司的貸款出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
48、
維斯特公司以機器設備作價出資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