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常見易錯題集二
多選題:
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的有( )。
A. 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B.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C.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D. 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參考答案:C,D
統 計: 共218人答過,平均正確率13%
參考解析: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下列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①轉換基金運作方式;②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③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多選題:
2、下列關于企業破產和解與企業破產清算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只有債務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請,而債務人和債權人均可以申請重整
B. 在破產財產分配時,先償還破產人所欠稅款,再償還普通債權和擔保債權
C. 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發現管理人應當追回的,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
D. 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年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
參考答案:A,C
統 計:
共330人答過,平均正確率25%
參考解析:擔保債權人享有別除權,可以在分配破產財產之前優先受償。因此,選項B的表述是錯誤的。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發現應當由管理人追回的,法律規定的破產可撤銷行為和破產無效行為所不當處分的債務人財產;發現管理人應當追回的,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管理人應當提存,債權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滿2個月仍不領取的,視為放棄受領分配的權利。因此,選項D的表述是錯誤的。
多選題:
3、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的規定,某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下列事項中,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有( )。
A. 公司改制
B. 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C. 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
D. 轉讓全部國有資產
參考答案:A,C,D
統 計:共227人答過,平均正確率26%
參考解析:選項A、C,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改制、申請破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選項/5,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作出決定;選項D,國有資產轉讓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轉讓全部國有資產的,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對該企業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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