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1)兩個債權都合法
(2)兩個債權都到期
(3)債務人怠于行使債權或從權利(未以訴訟或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
(4)損害了債權人債權
(5)債務人的債權非專屬于自身
【解釋】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1)管轄法院: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2)代位權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訴訟中的抗辯: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4)費用承擔:訴訟費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5)優先受償權: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
撤銷權,是指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行為,危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處分行為的權利。
(1)債務人“放棄債權(到期、未到期均可)、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
(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
(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
【解釋】明顯不合理的價格:指在市場價格的基礎上上下浮動超過30%。
【解釋】“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不考慮第三人善意或惡意;“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買受人屬于在明知狀態,屬于惡意。
(1)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
(2)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解釋】“5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1)管轄法院: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2)訴訟請求: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3)費用負擔:債務人負擔。
(4)無優先受償:撤銷權行使的目的是恢復債務人的財產,債權人就撤銷權行使的結果并無優先受償權利。
代位權 | 撤銷權 | |
適用情形 | 債務人消極行為 | 債務人積極行為 |
債權是否到期 | 已經到期 | 是否到期均可 |
被告 | 次債務人 | 債務人 |
優先受償權 | 有優先權 | 無優先權 |
費用承擔 |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 | 由債務人負擔 |
1、【單選題】甲對乙的債務清償期已屆滿卻未履行,乙欲就甲對他人享有的債權提起代位權訴訟。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享有的下列債權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A.撫恤金請求權
B.勞動報酬請求權
C.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
D.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
【多選題】乙企業欠甲企業貨款20萬元,期滿未還。丙欠乙20萬元貨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發出催收通知書。乙、丙之間的供貨合同約定,若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在乙地法院訴訟。下列選項錯誤的有(?。?。
A.甲對丙不享有債權,故甲不能起訴丙
B.乙曾向丙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故甲不能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C.甲應以乙為被告、丙為第三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D.甲應當在乙地法院起訴丙
【多選題】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還。后乙告知甲必須在半個月內還錢,否則起訴。甲立即將家中僅有的值錢物品九成新電冰箱和彩電各一臺以150元價格賣給知情的丙,被乙發現。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乙可書面通知甲、丙,撤銷該買賣合同
B.如乙發現之日為2019年3月1日,則自2020年3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銷權
C.如乙向法院起訴,應以甲為被告
D.如乙向法院起訴,應以甲和丙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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