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題
1.2017 年 4 月,甲上市公司與乙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會初步擬定的合并及配套融資方案(簡稱“方案初稿”)包括以下要點: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續、承接乙公司全部資產和負債,乙公司注銷,乙公司原股東獲得現金補償。
(2)根據合并雙方審計報告,截至 2016 年年底,乙公司資產總額占甲公司同期經審計資產總額的比例超過 50%。但該年度乙公司營業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經審計營業收入的比例低于50%,故本次合并不構成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3)出席股東大會并對合并方案投反對票的股東。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有權要求甲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其股票。
(4)為籌集實施合并所需資金,甲公司擬向本公司控股股東 A 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不低于定價基準日的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 80%。具體發行價格由董事會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A 公司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 12 個月內不得轉讓。
甲公司董事會根據中介機構的意見修訂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17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合并決議和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決議。同日,乙公司臨時股東會也通過了合并決議。6 月 15 日,證監會批準甲公司的合并與配套融資方
案。
B 銀行對甲公司享有一筆 2018 年 6 月底到期的借款債權。接到甲公司合并通知后,B 銀行于6 月 20 日向甲公司提出償債請求。甲公司以債務未到期為由,予以拒絕。
2017 年 6 月 22 日,乙公司股東賈某以“股東會召集程序違反公司章程”為由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乙公司股東會 6 月 1 日通過的合并決議。經查,乙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股東會應當以電子郵件方式通過股東,但乙公司并未向賈某發送電子郵件,而是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賈某及其他股東均出席了 6 月 1 日的股東會會議并表決。人民法院認為,乙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確有不符合公司章程之處,但仍然駁回了賈某的訴訟請求。
甲公司股東周某反對甲、乙公司合并,于 2017 年 5 月底向甲公司董事會郵寄了書面反對意見,但周某并未出席甲公司 6 月 1 日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也未委托他人表決。6 月 6 日,周某向甲公司提出行使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遭甲公司拒絕,拒絕理由是:只有出席股東大會并對合并投反對票的股東,才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2017 年 10 月 7 日,證監會接到舉報稱,甲公司董事雷某涉嫌內幕交易。經查,雷某于 2017年 2 月 1 日、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購入甲公司股票 10 萬股、20 萬股、40 萬股,并于2017 年 8 月 25 日全部賣出,獲利 100 余萬元。根據以上事實,證監會認定雷某的行為違反證券法,構成短線交易。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基于方案初稿所述情況,本次合并是否構成甲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并說明理由。
【答案】
本次合并構成甲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因為資產總額比、營業收入比和資產凈額比,只要有其一達到法定標準即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在本題中,乙公司資產總額占甲公司同期經審計資產總額的比例超過 50%,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方案初稿中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內容,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初稿中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內容有兩處不符合規定:
①發行定價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 20 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 90%。
②股份鎖定期不符合規定。根據規定,發行對象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的,其認購的股份應自發行結束之日起 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3)甲公司拒絕 B 銀行償債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拒絕 B 銀行償債請求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公司決定合并的,應當在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 30 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不論債權是否到期)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30 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4)人民法院認為乙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確有不符合章程之處,但仍然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的駁回賈某的訴訟請求符合規定。根據規定,會議召集程序或者表決方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題中,公司未按照章程的規定發送電子郵件通知,但并未影響賈某及其他股東出席會議,對決議無實質影響。
(5)甲公司拒絕周某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答案】
甲公司拒絕周某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的理由成立。因為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中的“異議”應當通過出席會議并參與決議提出,周某表達異議的途徑不符合要求,甲公司有權拒絕其回購請求。
(6)計算雷某因短線交易所獲利潤時,應當以多少股份數為基礎?并說明理由。
【答案】
以 40 萬股為基數。根據規定,短線交易界定中的“買入后 6 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 6 個月內賣出。
(7)雷某短線交易所獲利潤應當歸誰所有?
【答案】
歸甲公司所有。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2.2017 年 4 月,申請執行人 B 公司請求甲地級市乙縣人民法院執行人 A 公司(住所地為丙地級市丁縣)位于乙縣的 X 房產。乙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發現。A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后經 A 公司書面同意,該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同年 5 月,受移送人民法院確定受理 A 公司破產案件。并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在破產案件審理中,查明下列事實:
(1)A 公司在 X 房產上為其所欠 B 公司 300 萬元債務設定了抵押擔保。抵押時,X 房產的市場價值約為 350 萬元,現該房產市場價值約為 400 萬元。除上述抵押外。該房產上沒有其他權利負擔。
(2)2016 年 8 月,A 公司因正常生產經營所需與 C 公司約定。A 公司從當年 9 月開始每月從 C 公司采購原材料,貨款按季度結算,A 公司以其專用存款賬戶質押擔保。之后,A 公司依約提供了質押擔保。破產案件審理中,其他債權人提出,A 公司為 C 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發生于破產申請受理前 1 年內,因此,管理人應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在破產案件審理期間,因國家稅收政策調整及不動產市場價格上漲。A 公司資產超過負債。A 公司認為破產原因消失。希望通過變賣部分不動產清償債務。逐向人民法院提出終止破產程序的申請。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要求:
(1)乙縣人民院移送的 A 公司破產案件,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的規則,應當由哪個人民法院管轄?并說明理由。
【答案】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即丙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乙縣人民法院在作出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決定前,應當履行何種審核程序?
【答案】
基層人民法院擬將執行案件移送異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破產審查的,在做出移送決定前,應先報其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審核同意。
(3)X 房產應以多少財產價值計入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并說明理由。
【答案】
X 房產應以 100 萬元計入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根據規定,擔保權人優先受償的擔保物價值(300 萬元),不計入“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管理人報酬的計酬基數)。
(4)A 公司為 C 公司提供質押擔保的行為應否撤銷?并說明理由。
【答案】
不能撤銷。根據規定,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是指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 年內,就可以撤銷;但不包括債務人在可撤銷期間內設定債務的同時提供的財產擔保。
(5)對于 A 公司提出的終止破產程序的申請,人民法院應否支持?并說明理由。
【答案】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規定,由于債務人財產的市場價值發生變化導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產原因消失的,不影響破產案件的受理與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駁回申請。
考后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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