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輯提示 | |||||||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印發〈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試行辦法〉的通知》(財考[2001]22號),成績核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在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正式對外發布考試成績后30日內,如果考生本人認為所發布的成績與本人應考應取得的成績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向報考地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地方考辦)提出成績核查申請,認真填報《注冊會計師考試成績核查申請表》所列考生各項基本信息,并向地方考辦繳納成績核查費每科100元;地方考辦應于發布成績后45日內將成績核查申請表匯總上報全國考辦;全國考辦收到匯總申請后60日內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正式行文通知地方考辦轉告考生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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