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8年12月13日,財政部發布了關于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的通知,可能帶來《會計》科目第二十二租賃內容的變化。
“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其境外財務報表的企業,可以提前執行本準則,但不應早于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2017年7月5日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日期。
三、執行本準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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