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問:在注冊會計師考試應考期間,哪些行為屬違幻作弊行為?如何處罰?
答:根據《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幻、作弊處罰規則》的有關規定,做如下回答:
(一)違紀行為及處罰
違紀行為:包括(1)將書籍、筆記、帶有文字的紙張、具備文字儲存或音響功能的計算機器、通訊工具等夾帶至考場座位;(2)在考試中交接耳、左顧右盼;(3)在答題卷密封線外書寫自己的姓名或準考證號碼以及做其他與下周我關的標記;(4)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在答題卡和答題卷規定的位置填寫(涂)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準考證號碼;(5)不服從監考人員的管理,故意哄鬧、擾亂考場秩序;(6)其他違紀行為。
處罰包括:存在上述(1)-(4)行為的人員,應當給予批評警告,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凡存在第5條行為的人員,取消該科目的考試資格或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或成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取消以后兩年的考試資格。
(二)作弊及處罰
作弊行為包括:(1)由他人冒名代考或項替他人考試;(2)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或在考場助教一生答題;(3)在考試中互相交換試題卷、答題卡、答題卷;(4)在考試中主動協助他人答題,傳遞有關考試內容的信息,或故意讓他人抄襲答案;(5)在考試中偷看、抄襲他人答案或其他資料;(6)存在違紀前三款行為,經監考人員批評、警告后仍不改正;(7)其他作弊行為。
處罰包括:凡存在上述(1)-(3)款行為的人員,取消當事人當年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料或成績,并取消以后兩年的考試資格。對于以前年度已取得單科或全科合格成績的人員,有上弊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已取得的單科或全科合格成績;對其中已成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會員的人員,還可提請行業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罰。凡存在上述(4)-(7)款行為的人員,取消當事人該科目的考試資格或成績;情節嚴重的,取消當事人全部考試科目的考試資格或成績;情節特別嚴重的,并處取消以后兩年的考試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