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堅持錢、賬、物分管原則。
1、出納人員不得管稽核、會計檔案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的登記工作。
2、銀行預備印章不得由出納一人保管。建立崗位責任制,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3、出納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4、對貨幣資金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審批制度。審批人員必須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超越權限的,必須按照公司相關章程、協議、合同的規定進行。經辦人員對審批人員超越權限的審批應拒絕受理,并及時向其他股東通報。
5、公司應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帳戶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并設立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的遺失與被盜用。
6、公司應加強銀行預留印簽的管理。財務專用章應有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由其授權的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7、加強對貨幣資金業務的監督檢查。其他股東可一月或定期檢查一次。
8、月末現金盤點制度,并與帳上現金核對一致,盤點時其他股東在場。
9、月末銀行存款調節對帳制度。月末銀行存款帳面數應與銀行對帳單核對一致,并制作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10、《資金日報表》制度。現金、銀行存款每日變動情況應反映在日報里,并報送其他股東,應時時監督資金狀況。
(二)不插手他人賬務原則。 其他會計人員,未經授權,不得代表企業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業務,經授權代辦的現金收付原始憑證,經出納檢查認可蓋章后方為合法。
(三)建立財產、物資定期盤存制度。 盤存財產、物資的目的,是為了掌握庫存情況,合理組織庫存,及時處理霉爛變質和缺少、盈缺現象。盤存后,應與有關牽制部門和個人進行核對。
(四)貨到單未到的采用估價入賬制度。在會計核算過程中經常遇到貨到單未到的現象,辦理估價入賬手續,保證賬、表、物一致。
(五)全廠實行統一的計劃價格,便于統計、考核和分析。
(六)建立健全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 建立健全財會人員崗位責任制,明確各個財會人員的工作范圍和職責,有利規范會計工作秩序,便于監督、稽核、提高工作質量,更好地發揮財會的職能作用。
(七)月終涉及到的財會人員、保管人員集中辦公,將月終余額與有牽制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在賬簿備注欄中簽字蓋章,也可造表登記,進行考核分析。 建立一套完善的會計控制網絡體系,有利于加強企業管理,建立現代化企業制度;有利于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用好理財自主權;有利于財會人員參加管理,充分發揮核算、監督職能;有利于保護干部、職工,盡可能減少犯錯誤的機會,可提高公司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