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注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注冊會計師證書。
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證書的人員,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準予注冊的注冊會計師協會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自行停止執行注冊會計師業務滿一年的。
被撤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撤銷注冊、收回注冊會計師證書的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依照第一款規定被撤銷注冊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注冊,但必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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