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7號)原文件中提到,有以下這些行為,將受到影響,具體如下:
1、應考人員有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行為的,由中注協給予取消其當年所參加的全部考試科目考試成績的處理。
2、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監考人員給予口頭警告,并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的處理: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照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1)考試開始30分鐘后仍未按照規定填寫(填涂)姓名、身份證件號、準考證號,或者粘貼條形碼的;
(3)使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的;
(4)未在規定考場座位參加考試,或者在考試期間擅自離開座位的;
(5)在考場內喧嘩等影響考場秩序的;
(6)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7)在答題卡、答題卷上作提示標記或者在非署名處署名的;
(8)在規定時間未辦理交卷手續離開考場的。
3、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5個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1)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答案或者其他與考試內容有關資料的;
(2)以口頭或者打手勢等方式傳遞考試信息的;
(3)考試開始后被查出攜帶電子作弊設備、通訊工具以及使用規定以外物品的;
(4)交換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的;
(5)故意損毀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或者將答題卡、答題卷或者試題卷以及草稿紙帶出考場的;
(6)在允許考生離開考場的時間前強行退出考場的;
(7)故意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的。
4、考試實施期間,應考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監考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程序終止其本場考試,并責令退出考場;由省級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1)由他人在考場外協助答題的;
(2)利用電子設備、通訊工具等接收或者發送與考試內容相關信息的;
(3)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4)參與有組織舞弊的;
(5)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5、試卷評閱期間,經評卷專家組認定,應考人員試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本場考試成績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5個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1)同一試卷答題筆跡前后不一致的;
(2)同一科目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
6、偽造或者涂改證件或者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免予考試資格的,由中注協給予其取消考試成績或者免予考試的資格和不得參加以后連續5個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7、偽造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合格證書和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的,由中注協給予其終身不得參加注冊會計師考試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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