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是懷疑一件事情的真實性,那么就越要收集有說服性的證據來證明它。因此,可靠性較高的審計程序——函證,在審計過正中的作用就舉足輕重了。
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的對有關信息和顯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通俗的說如果想知道一件事情的真相,通過它的直接責任人獲得的信息往往可能都是正面的,或者不真實,那么我們就得從另外和這件事情有關系的人來了解,會獲得更加真實的信息。
假設我們是一個注冊會計師,那么就會發現只有設計好詢證函才可以發函。在設計詢證函時我們要考慮函證的方式:積極函證還是消極函證,或者將兩種方式結合使用。
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要求對方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所以只有收到回函,才能為財務報表提供審計證據。如果未收到回函,可能是①對方沒有收到。②根本就沒有理會詢證函。③對方是假的(不存在)。
消極的函證方式,只要求被詢證者在不同意詢證函列示信息的情況下才予以回函。但是如果沒收到回函也不能說明此函核對無誤,可能是跟本沒有收到詢證函。由于積極函證得到的證據比消極得到的證據更可靠,所以要更加慎重的選擇消極函證。只有同時存在此四種情況才可以采用消極函證方式:①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②涉及大量余額較小的賬戶。③預期不存在大量錯誤。④沒有理由相信詢證者不認真對待。
可是發出去的東西要能夠提供證據,收不回來不就白發了。所以在發函時要考慮到怎樣方便對方回函而又能夠提供真實、充分的信息。
設計詢證函時還要考慮到如果回函率低、信息不準確時,應該怎么辦?應該從其他途徑獲取審計證據。要做到有備無患。
被詢證者會不會串通被審計單位來欺騙注冊會計師呢?所以設計詢證函事要考慮到第三方與被審計單位的關系和交易實質,以此來確定應該對哪些信息函證、向哪個知情第三方函證不是徒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