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個人所得稅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CPA《稅法》考試比較重要的一章,內容繁雜,考點較多,常考點主要是各項所得的應納稅額計算、境外所得的稅額扣除和稅收優惠。
就考試而言,本章與其他章相比更容易拿分,因為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項計算的方法,計算結果具有非關聯性,這會給考生增加步驟得分的機會。本章在歷年考試中命制過各種題型,最近3年本章的平均分值約為9分,命題方式主要是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和計算問答題。
2013年教材的主要變化
1.增加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等原理性內容;
2.增加所得來源地的內容;
3.增加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計稅規定;
4.增加企事業單位將自建住房以低于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銷售給職工的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稅規則;
5.增加房屋贈與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
6.增加證券經紀人傭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計稅規則。
本章重難點精講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是政府利用稅收對個人收入進行調節的一種手段。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僅包括個人還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質的企業。
從世界范同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分為三類,具體情況見下表:
征收模式 |
具體內容 |
優缺點 |
分類征收制 |
將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項目, 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征稅 【說明】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采用的是此種模式 |
優點是對納稅人全部所得區分性質進行區別征稅,能 夠體現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政策 缺點是對納稅人整體所得把握得不一定全面,容易導致實際稅負的不公平 |
綜合征收制 |
對納稅人全年的各項所得加以匯總,就其總額進行征稅 |
優點是町以對納稅人的全部所得征稅,從收入的角度 體現稅收公平的原則 缺點是不利于針對不同收入進行調節,不利于體現國家的有關社會、經濟政策 |
混合征收制 |
對納稅人不同來源、性質的所得先分別按照不同的稅率征稅,然后將全年的各項所得進行匯總征稅 |
集中了前面兩種的優點,既可實現稅收的政策性調節功能,也可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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