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導航】:
(一)稅收管轄權
(二)國際重復課稅
(三)國際稅收協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一章稅法總論第八節國際稅收關系的內容。
【知識點】:國際重復課稅與國際稅收協定
(一)稅收管轄權
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一系列矛盾的產生都與稅收管轄權有關。稅收管轄權屬于國家主權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征稅方面的主權范圍。稅收管轄權劃分原則有屬地原則和屬人原則兩種。
(二)國際重復課稅
1.國際重復征稅的概念和類型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分別課稅所形成的交叉重疊征稅,又稱為國際雙重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強調被重復征稅的納稅主體與征稅對象都具有同一性。
廣義的國際重復征稅則在狹義基礎上還包括納稅主體與征稅對象具有非同一性時所發生的國際重復征稅,以及因對同一筆所得或收入的確定標準和計算方法的不同所引起的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包括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國際稅收中所指的國際重復征稅一般屬于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類型 |
產生原因 |
征稅主體 |
納稅人 |
稅源 |
法律性國際重復征稅 |
不同征稅原則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經濟性國際重復征稅 |
股份公司經濟組織形式 |
不同 |
不同 |
相同 |
稅制性國際重復征稅 |
復合稅制度 |
不同 |
相同 |
相同 |
(三)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有關方面的稅收關系,本著對等原則,經由政府談判所簽訂的一種書面協議或條約,也稱為國際稅收條約。
國際稅收協定是以國內稅法為基礎的。在國際稅收協定與其他國內稅法的地位關系上,有兩種模式:模式一是國際稅收協定優于國內稅法;模式二是國際稅收協定與國內稅法效力等同,在出現沖突時按照“新法優于舊法”和“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等處理法律沖突的一般性原則來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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