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答案:
解析:(1)隨同貨物銷售向客戶收取的運雜費屬于價外費用,視同含稅銷售額;將自產產品用于無償贈送,視同銷售。
銷售收入=200000+5850/(1+17%)+40000=245000(元)
銷項稅=245000×17%=41650(元)
進項稅=50000×17%+(2000+1000)×7%=8710(元)
應納增值稅=41650-8710=32940(元)
應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2940×(5%+3%)=2635.2(元)
(2)銷售成本=80000+20000=100000(元)
投資者及其家屬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準予扣除的管理費用為30000-10000=20000(元)
稅前準予扣除的成本和期間費用=100000+20000+20000=140000(元)
(3)投資者取得的工資所得,不得在稅前扣除,并且與生產經營所得一并按五級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但生計費準予扣除。自2008年3月1日起,生計費從每月1600元調整為每月2000元。
2008年應納稅所得額=245000-140000-2635.2-(1600×2+2000×10)=79164.8(元)
(4)應納個人所得稅=79164.8×35%-6750=20957.68(元)
5、答案:
解析:(1)營業稅=1400×5%=70(萬元)
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70×(7%+3%)=7(萬元)
該企業為房地產開發公司,所以發生的印花稅不得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允許扣除的稅費=70+7=77(萬元)
(2)房地產開發成本=3+27+15+450+100+20=615(萬元)
(3)房地產開發公司允許扣除的項目包括取得土地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允許扣除的稅金(不含轉讓房產發生的印花稅)、加計20%扣除額。
房地產開發費用=28.75+(10+615)×5%=60(萬元)
允許扣除項目金額=615+10+60+77+(615+10)×20%=887(萬元)
(4)增值額=1400-887=513,增值率=513/887=57.84%,適用40%的稅率和5%的速算扣除率。
應納土地增值稅=513×40%-887×5%=160.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