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A公司的股價跌入低谷,甲以每股22元的價格購入A公司l0萬股,并向公司報告,2012年1月5日,甲以每股26元的價格出售了3萬股股票,并向公司報告。丙在2012年1月5日買入A公司股票1萬股,成為A公司的股東(不在A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丙從A公司的公告中發現了甲買賣本公司股票的事情后,于2012年1月9日要求A公司董事會收回甲買賣股票的收益,董事會一直未予以理會。
2012年2月12日,丙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個訴訟,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A公司。
2012年3月13日,A公司在上交所連續20個交易日的公司持股情況一直如下狀態:
持股股東 |
持股比例 |
B機構投資者 |
30% |
C機構投資者 |
25% |
A公司董事乙 |
15% |
A公司董事甲 |
0.15% |
A公司總經理 |
10% |
其他投資人 |
19.85% |
要求:根據公司法律制度和證券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甲買入A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2)甲出售A公司股票的數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3)丙要求甲將股票買賣所得收益上繳給A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4)丙是否有資格提起訴訟?并說明理由。
(5)A公司出現2012年3月13日的情況上交所會采取什么措施?如果公司不執行會有什么后果?并說明理由。
42. 甲、乙等企業擬聯合組建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內容為:公司股東會除召開定期會議外,還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須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規定的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方面的不合法之處。經全體股東協商后,予以糾正。
2008年3月,A公司依法登記成立,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甲以工業產權出資,協議作價金額1200萬元;乙出資1400萬元,是出資最多的股東。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東會會議,設立了董事會。
2011年2月,A公司董事會發現,甲作為出資的工業產權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價額,為了使公司股東出資總額仍達到1億元,董事會提出了解決方案,即:由甲補足差額;如果甲不能補足差額,則由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011年3月,公司經過一段時間的運作后,經濟效益較好,董事會制定了一個增加注冊資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將公司現有的注冊資本由1億元增加到1.5億元。增資方案提交股東會討論表決時,有7家股東贊成增資,7家股東出資總和為583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58.3%7有4家股東不贊成增資,4家股東出資總和為4170萬元,占表決權總數的41.7%。股東會通過了增資決議,并授權董事會執行。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并結合法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A公司設立過程中訂立的公司章程中關于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規定有哪些不合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A公司的首次股東會議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3)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A公司董事會作出的關于甲出資不足的解決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如果甲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理由拒絕履行出資義務,人民法院是否支持?并分別說明理由。
(4)A公司股東會作出的增資決議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