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案件后,稅務機關扣押的該批貨物應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62.
工商銀行和丁公司共同申報債權的方式是否符合規定?請說明理由。
63.
對于甲公司無償轉讓的150萬元財產,管理人的做法是否符合規定?請說明理由。
64.
請說明甲公司財產的清償順序。
65. 張某、李某、王某三位自然人出資設立甲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公司初步擬定的章程部分內容為:公司注冊資本8萬元,其中張某以貨幣出資1萬元,李某以存貨協議作價出資3萬元,王某以專利技術作價出資4萬元;股東分期繳納出資,公司成立時,張某、王某2人交付出資,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李某交付出資;公司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王某為公司執行董事,張某為總經理和法定代表人,李某為監事。
公司成立后,發生以下事項:
(1)甲公司擬作為唯一股東出資9萬元設立8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專門經營甲公司的上游產品,擬定的設立方案是:注冊資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時到位5萬元,6個月后再交付剩余4萬元。再以B公司為唯一股東出資設立C有限責任公司,經營甲公司的下游產品。B、C兩個公司均不設立股東會,應由股東會作出的重大決議均由甲公司通過電話下達。由于這兩家公司都只有甲公司一個股東,公司年度會計報告無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2)甲公司經營2年后,李某決定對外轉讓持有甲公司的股權,于3月6日向張某、王某兩位股東發出書面通知;兩位股東均在10日內回復,拒絕李某的要求;李某要求張某、王某收購李某持有的股權,張某、王某也不同意。4月10日,李某將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丁。
(3)公司通過6年經營,每年盈利,具備利潤分配的條件,張某在股東會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東會決議當年不分配利潤。張某要求甲公司收購本人持有的公司股權,但在收購價格上無法達成一致。后來,甲公司因經營管理不善,長期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甲公司于2011年7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2011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并于7月22日將裁定書面通知該公司,同時指定甲會計師事務所為管理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日時通知了所有已知債權人,并一進行了公告,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為2011年8月1日一2011年9月15日。
甲會計師事務所接管該公司后,在9月25日召開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上,管理人將該公司的財產、債務等情況匯報如下: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與乙企業簽訂一份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乙企業應先向甲公司發出100萬元的貨物,發貨后10日內由甲公司付款,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該合同,介于甲公司1臨近破產的事實,乙企業要求管理人提供一定的擔保后才予以發貨,管理人向其出具了某擔保公司的擔保函件,保證到期支付款項后合同遂繼續履行。該貨物收回后,變現價款為150萬元。
(2)2011年7月5日甲公司與丙服裝廠簽訂了一份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丙廠提供一批牛仔布,由丙廠為其加工牛仔褲,約定的違約金為10萬元,管理人決定解除該合同,解除該合同給丙廠造成了10萬元的損失,該批牛仔布由管理人全部運回后變現,變現價值為132萬元。
(3)2011年6月,甲公司因有逃避納稅的行為,其庫房的一批價值為120萬元的貨物被當地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
(4)甲公司為購置辦公樓于2010年5月向工商銀行信用貸款12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由丁公司為其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2011年5月,甲公司不能清償工商銀行的貸款,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產案件后,工商銀行向管理人申報了全部債權,同時,丁公司也以自己將來的求償權申報了債權。
(5)管理人發現甲公司于2010年11月1日無償轉讓150萬元的財產,遂向人民法院申請予以撤銷、追回財產,并于2011年10月1日將該財產全部追回。
除以上事項外,管理人清查的其他財產和負債情況如下:第一,變現財產包括:
(1)甲公司以上用工商銀行貸款購置的辦公樓變現價值為1500萬元,其中,用于對所欠招商銀行1000萬元貸款的抵押擔保,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該貸款尚未清償;
(2)庫存商品變現價值500萬元;
(3)租用某公司復印機一臺,價值5000元。第二,負債包括:
(1)欠供應商貨款共計1530萬元,其中欠A企業630萬元;
(2)欠發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200萬元、欠繳稅款100萬元(含上述稅務機關行使稅收保全部分的稅款);
(3)破產案件的受理費、文件送達費、律師費等費用15萬元;需要支付甲會計師事務所報酬30萬元;受無因管理而需支付的費用12萬元;
(4)管理人執行職務時,甲公司的庫房貨物堆積不合理而倒塌,砸中其中一位工作人員造成其人身傷害,需要支付的醫藥費等相關費用為20萬元。
要求:根據以上情況,結合《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回答下列第{TSE}小題:
甲公司設立時,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請說明理由。
66. 2009年5月,喬某和占某合作共同研制出一種太陽能集熱器。同年7月中旬,占某到美國攻讀博士學位。2009年8月2日,喬某以10萬元的價格將該太陽能集熱器專利申請權轉讓給王某。同月12日,王某以郵寄的方式向中國知識產權局提出了該太陽能集熱器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該局于王某寄出申請的第4日收到其申請。2011年3月11日,該項實用新型太陽能集熱器被授予專利權,王某取得專利權后即繳納了年費。2012年1月10日,王某發現廣東省S有限公司生產的太陽能熱水器的產品和包裝上標注了其太陽能集熱器的專利號,于是以S有限公司侵犯其專利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根據上述事實和專利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回答下列第{TSE}小題:
該太陽能集熱器的專利申請權屬于誰?請說明理由。
67.
我國《專利法》對轉讓專利申請權有哪些程序性規定?
68.
如果另有譚某在2009年8月2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了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則專利權應授予誰?請說明理由。
69.
假設占某在2012年春節回家探親時知悉王某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一事,則其能否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請說明理由。
70.
法院對王某與S有限公司案應如何處理?有關專利管理工作部門對S有限公司的行為可否給予行政處罰?如果可以,則可以給予哪些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