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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一名國家公務員,學的是財政專業,從事財政工作20年,1996年經全國職稱統考獲得中級經濟師證書,并且通過了高級經濟師的專業考試,計算機、英語也考試合格,請問,我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能否參加高級經濟師的資格評審。
答:按照您的條件基本上滿足,應該是可以參加的,但是各地情況有差異,建議您最好咨詢下當地的評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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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我省從事工交、基建、商業、餐旅、物資、供銷、經貿、金融、計劃和勞動工資管理、經濟研究等經濟專業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執行財經紀律,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謊報成績,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四)嚴重違法違紀或嚴重失職、瀆職,給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受聘經濟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從事經濟專業工作,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受聘經濟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經濟專業工作20年以上,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受聘經濟師職務5年以上。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熟練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工作或學習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知識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六條 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專業工作經歷(能力)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2年以上。
(二)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國家、省重點項目1項以上或市重點項目2項以上的籌建、投產等全過程工作。
(四)主持小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主要經濟指標連續3年以上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
(五)從事經濟專業研究工作,承擔省(部)級重點課題2項以上,或市(廳)級重點課題3項以上。
第七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期間,連續2年以上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為企業的扭虧增盈作出突出貢獻。
(二)為大、中型企業大幅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決策水平作出主要貢獻,并使企業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三)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籌建的重點項目投產后達到設計指標。
(四)主持小型企業經營管理工作期間,為企業的經營管理和主要經濟指標達到省內同行先進水平作出突出貢獻。
(五)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二等獎1項,或省(部)級三等獎、市(廳)級一等獎2項以上,或市(廳)級二等獎3項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
(六)從事經濟專業工作的業務骨干,對本專業有獨到見解,提出有較高價值的建議,對改進本單位(部門)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貢獻,或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有重大的指導作用,產生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八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期間,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第一作者)著作(主要編著者),或撰寫有較高價值的專業報告,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經濟著作1部,以及在專業刊物(CN或ISSN刊物,下同)發表論文1篇以上。
(二)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2篇以上。
(三)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國際或全國學術會議宣讀論文2篇以上;或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在省級學術會議宣讀并獲獎的論文2篇以上。
(四)在專業刊物發表論文1篇,以及為解決重大經濟問題而撰寫有較高水平的專項調查報告、經濟分析報告或重大項目的立項研究報告等2篇以上。
第九條 破格申報條件
雖不具備第三條規定的學歷,但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受聘經濟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歷(學位),取得經濟師資格后,受聘經濟師職務3年以上。任現職期間,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受第三條規定的限制。評審時一般要經過專業答辯。
(一)獲國家或省批準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二)主持或作為骨干參與大、中型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近三年來連續使企業有較大幅度盈利或實現扭虧為盈,成績顯著,經省、市專業主管部門認定;同時,對所從事的經濟專業理論有較深入的研究,公開出版有較高學術水平的經濟著作1部(主要編著者)和在專業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論文2篇以上,或在專業刊物發表獨立完成的論文3篇以上。
(三)從事經濟研究工作,獲國家級獎或省(部)級一等獎2項以上獎勵。(以獎勵證書為準)
第十條 附 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條規定的材料者,可申報高級經濟師資格,并按規定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提交材料要求以及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附錄:
一、申報人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好的《廣東省專業技術評審表》(簡稱《評審表》下同)一式一份。
(二)《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人基本情況及評審登記表》一式二十份。
(三)對照條件第一條,將申報的專業準確地填在評審表相應欄目上(在申報資格名稱前貫以專業名稱)
(四)對照條件第二條,考核結果填入《評審表》內相應的欄目上。
(五)對照第三、五條,必須提交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任職的聘書、繼續教育證書復印件。復印件須經單位審核、蓋章,經辦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六)對照第四條,必須提交外語考試成績通知單或合格證書原件,或免試的證明材料。
(七)對照第六條規定,填寫《評審表》相應欄目。
(八)對照第七條,提交業績成果證件、證明及輔助證明材料,若是獲獎項目應清楚寫明等次,復印件單位要審核蓋章。
(九)對照第八條要求,提交規定數量內的論文或著作或實例材料。論文、著作或實例材料要提交原件。
二、本資格條件有關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凡貫有“以上”的,均含本級(本數量),如“2年以上”含2年。
(二)本條件第五條所列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是指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證明。
(三)本條件第七條所列企業經營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分管生產管理和經營管理的企業負責人(不包括***務政工主要負責人)“骨干”是指具體承擔項目的調研、立項、項目實施、綜合研究報告的編寫等全過程的負責人(可以不是決策者)或者是具體從事生產管理、經營管理等某一方面的負責人。
(四)本條件第八條所列“主要編著者”是指參與寫作的主編、副主編或執筆人。
(五)專業刊物:指公開發行、取得CN或ISSN號的專業刊物。著作:指公開出版,取得ISBN號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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