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科目中,有不少時間、期限的考點,注意區分,考前重點記憶。
保險期間 | 按照被保險人人數計收保險費的,保險期間為1年或根據施工項目期限的長短確定。保險期間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至約定的終止日的24 時止。 按照建筑工程項目總造價或建筑施工總面積計收保險費的,保險期間自施工工程項目被批準正式開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險費的次日(或約定保險期間開始之日)零時起,至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 |
發包人指示 | 發包人代表應在臨時書面指示發出后 24 小時內發出書面確認函,逾期未發出書面確認函的,該臨時書面指示應被視為發包人的正式指示。 |
項目負責人的職責 | 項目負責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發包人要求,負責組織合同工作的實施。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發包人取得聯系時,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書面報告。 |
緊急情況下的暫停施工 | 由于發包人的原因發生暫停施工的緊急情況,且監理人未及時下達暫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暫停施工并及時向監理人提出暫停施工的書面請求。監理人應在接到書面請求后24 小時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視為同意承包人的暫停施工請求。 |
包裝、標記、運輸和交付 |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賣方應在合同材料預計啟運7日前,將合同材料名稱、裝運材料數量、重量、體積 (用m3表示)、合同材料單價、總金額、運輸方式、預計交付日期和合同材料在裝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項等預通知買方,并在合同材料啟運后 24 小時之內正式通知買方。 |
監理人職責: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時,可在該指示發出的 48小時內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 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資格預審文件的澄清、修改: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截止時間。
履約保證 | 履約保證的有效期限從提交履約保證起,一般情況到保修期滿并頒發保修責任終止證書后 15 天或 14 天止。 |
發包人管理 |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 14 天內,將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書面通知勘察人,由發包人代表在其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具體事宜。 |
項目負責人 | 勘察人應按合同協議書的約定指派項目負責人,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到職。勘察人更換項目負責人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應在更換 14 天前將擬更換的項目負責人的姓名和詳細資料提交發包人。項目負責人2天內不能履行職責的,應事先征得發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 |
發包人審查設計文件 | 發包人接收設計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組織專家會進行審查,設計人應當給予配合。審查標準應當符合法律、規范標準、合同約定和發包人要求等;審查的具體范圍、明細內容和費用分擔,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對于設計文件的審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應超過 14 天。 |
質量保證金 | 監理人在缺陷責任期滿頒發缺陷責任終止證書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到期應返還承包人質量保證金的金額,發包人應在 14 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核實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復責任。 |
進度款支付證書 | 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應的支持性證明文件后的 14 天內完成核查,提出發包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以及相應的支持性材料。 |
承包人要求的變更 |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書面建議后,應與發包人共同研究,確認存在變更的,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建議后的 14 天內做出變更指示。經研究后不同意作為變更的,由監理人書面答復承包人。 |
變更估價的程序 | 承包人應在收到變更指示或變更意向書后的 14 天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報價書,詳細開列變更工作的價格組成及其依據,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說明和有關圖紙。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變更報價書后的 14 天內,根據合同約定的估價原則,商定或確定變更價格。 |
承包人已簽訂其他合同的轉讓 |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將其為實施合同而簽訂的材料和設備的訂貨合同或任何服務協議轉讓給發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內,依法辦理轉讓手續。 |
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 監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后的 14 天內完成核查,將核定的合同價格和結算尾款金額提交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 14 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證書后的 14 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
最終結清 | 監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單后的 14 天內,提出發包人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價款送發包人審核并抄送承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 14 天內審核完畢,由監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經發包人簽認的最終結清證書。 發包人應在監理人出具最終結清證書后的 14 天內,將應支付款支付給承包人。 |
更換總監理工程師 |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始工作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提前 14 天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超過2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并通知承包人。 |
竣工試驗 | 承包人應提前 21 天將申請竣工試驗的通知送達監理人,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竣工記錄、暫行操作和維修手冊。監理人應在 14 天內,確定竣工試驗的具體時間。 |
合同的爭議評審 | 采用爭議評審的,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開工日后的 28 天內或在爭議發生后,協商成立爭議評審組。 爭議評審組在收到合同雙方報告后的 14 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調查會,向雙方調查爭議細節;必要時爭議評審組可要求雙方進一步提供補充材料。 在調查會結束后的 14 天內,爭議評審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公正的評審,作出書面評審意見,并說明理由。在爭議評審期間,爭議雙方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發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訴訟的,應在收到評審意見后的 14 天內將仲裁或起訴意向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但在仲裁或訴訟結束前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 |
設計審查 | 為了不影響后續工作,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之日起,對承包人的設計文件審查期限不超過 21 天。 |
竣工試驗 | 承包人應提前 21 天將申請竣工試驗的通知送達監理人,并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份數,向監理人提交竣工記錄、暫行操作和維修手冊。監理人應在 14 天內,確定竣工試驗的具體時間。 |
定金或預付款 | 定金或預付款的額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發包人應在收到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申請后 28 天內,將定金或預付款支付給勘察人/設計人。 |
期中支付 | 發包人應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請后的 28 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勘察人/設計人。 |
費用結算 |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設計人可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份數和期限,向發包人提交勘察/設計費用結算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發包人應在收到費用結算申請后的 28 天內,將應付款項支付給勘察人/設計人。 |
基準日期 | 通用條款規定的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 28 天的日期。 |
索賠管理 | 承包人應在引起索賠事件發生的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 28 天內,向監理人遞交正式的索賠通知書,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對于具有持續影響的索賠事件,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陸續遞交延續的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 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監理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 42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發包人應在做出索賠處理結果答復后 28 天內完成賠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按合同爭議解決。 |
監理人審查竣工驗收報告 | 監理人審查申請報告的各項內容,認為工程尚不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時,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 28 天內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頒發接收證書前承包人還需進行的工作內容。承包人完成監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內容后,應再次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直至監理人同意為止。 監理人審查后認為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應在收到竣工驗收申請報告后的 28 天內提請發包人進行工程驗收。 |
爭端避免/裁決委員會的決定 | 如果任一方對 DAAB 的決定不滿,可以在收到該決定通知后 28 天內,將其不滿向另一方發出通知。 |
發包人違約的處理 | 除了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無力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外,承包人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要求發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違約行為。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內仍不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有權暫停施工,并通知監理人,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潤。 承包人暫停施工 28 天后,發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這一行為不免除發包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也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享有的索賠權利。 |
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 | 監理人發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糾正違約行為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發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內,承包人應撤離現場,發包人派員進駐施工場地完成現場交接手續,發包人有權另行組織人員或委托其他承包人。 |
進度計劃 | 銀皮書規定,承包商應在開工日期后 28 天內向業主提交一份進度計劃。 |
開始設計 | 符合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開始設計條件的,發包人應提前7天向設計人發出開始設計通知。設計服務期限自開始設計通知中載明的開始設計日期起計算。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簽訂之日起 90 天內未能發出開始設計通知的,設計人有權提出價格調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發包人應當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周期延誤。 |
發包人違約 |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或合同價款,或拖延、拒絕批準付款申請和支付憑證,導致付款延誤; (2) 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續時間超過 56 天以上; (3) 監理人元正當理由沒有在約定期限內發出復工指示,導致承包人無法復工; (4) 發包人無法繼續履行或明確表示不履行或實質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
1、根據《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總監理工程師超過( )天不能履行職責的,應委派代表在許可范圍內代行其職責。
A .2
B .3
C .5
D .7
2、根據《標準設計施工總承包招標文件》,自監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設計文件之日起,對設計文件的審查期限不應超過( )天。
A .21
B .28
C .42
D .56
3、根據FIDIC 《設計采購施工(EPC) /交鑰匙合同條件》,承包商應在開工日期后( )天內向業主提交一份進度計劃。
A .21
B .28
C .42
D .56
參考解析:銀皮書規定,承包商應在開工日期后28 天內向業主提交一份進度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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