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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 《民法典》第三編合同主要內容【17.18.19.20.21.22.23.24】【高頻】
其中,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工程監理合同、項目管理服務合同則屬于委托合同。
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a.要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b.要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該意思表示的內容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為受要約人所知道;撤銷要約的意思表示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c.要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a)要約被拒絕;
(b)要約被依法撤銷;
(c)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d)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②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b.承諾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d.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e.要約內容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②合同成立地點。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2)合同效力。
1)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3)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情形。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①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合同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②價格調整。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c.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經營狀況嚴重惡化;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c.喪失商業信譽;d.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變更和轉讓。
1)合同變更。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2)合同轉讓。合同轉讓是合同變更的一種特殊形式,合同轉讓不是變更合同中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而是變更合同主體。
①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a.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b.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c.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2.建設工程合同有關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屬于一種特殊的承攬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履行。
1)發包人權利和義務。
①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③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④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處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委托合同有關規定
(1)委托人主要權利和義務。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
2)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受托人主要權利和義務。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了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5)委托人經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