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屬于教材第四章(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內容,考綱要求掌握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內容。
學習資源推薦>>基金法律法規精講班(28講)||高頻考點題
◇概念解析
一、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①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②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③主要股東具備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
主要股東:持股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
法人或其他組織: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
自然人: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
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④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⑤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⑥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⑦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及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職責
①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②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③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⑥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⑦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⑧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⑨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⑩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措施
1、對基金管理人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措施
①一般違法違規行為,采取責令限期改正、限制令、責令更換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②逾期未改正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采取措施:限制業務活動;限制轉讓固有財產;限制分配紅利;責令更換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轉讓股權或限制行使股權
③整改后,向證監會提交報告;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措施
2、對基金管理人出現重大風險的監管措施
①未勤勉盡責致使重大違規(董、監、高)——責令更換
②違法經營、危害市場秩序——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措施:阻止出境;禁止處分財產
3、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事由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②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④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習題精選
1.關于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的條件,以下說法錯誤的是( )。
A.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
B.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應當在成立之日起3年內繳足
C.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
D.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2.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不包括( )。
A.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B.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C.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D.對所管理的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