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師考試財政稅收輔導:車船稅(2)
第四節 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開征范圍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一)納稅人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規定如下: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
2.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3.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征稅范圍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分級幅度稅額稅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規定如下:
1.大城市每年1.5~30元;
2.中等城市每年1.2~24元;
3.小城市每年0.9~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每年0.6~12元。
經過批準,落后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發達地區的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米)為計稅依據。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應納稅額依據納稅人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和適用單位稅額計算。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公式為:
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的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四、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
(一)下列土地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此外,還有一些用地的征免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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